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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外人員川裝費支給辦法 第16條

駐外人員調任時,凡距上次赴任或調任已滿三年者,得比照第十五條規定 ,發給本人裝費一份,未滿三年者,減半發給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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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