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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外人員川裝費支給辦法 第17條

駐外人員升任新職時,概不發給裝費。但其新職應領裝費與原職應領裝費 有差額時,得補發其差額。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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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