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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外人員川裝費支給辦法
› 第18條
駐外人員川裝費支給辦法 第18條
赴任或調任駐外人員偕同眷屬赴任者,得請發眷屬裝費。特命全權大使及 大使級代表人員之配偶按本人應領裝費百分之八十發給,其餘各級人員之 配偶按百分之五十發給,子女裝費一律每名支給六○○美元,以二名為限 。在國外任期內結婚或在國外生育子女者,得請補發其配偶或子女裝費。 駐外人員升任新職應領裝費與原職應領裝費有差額時,其眷屬同在任所者 ,得按本人新職請發眷屬裝費之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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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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