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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外人員川裝費支給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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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外人員川裝費支給辦法 第20條
駐外人員於領到本人眷屬機票、雜費、裝費及僕役川費時,應由其本人出 具收據,送由主管部、會、局轉送審計部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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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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