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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外人員川裝費支給辦法 第24條

駐外人員返國述職,由主管部、會、局按照第三條第一、二款之規定發給 其最直接航空路線往返機票,其在國內之旅館費及膳什費得按國內出差旅 費支給標準,各加百分之五十,旅館費應檢送旅館單據報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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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