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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外人員川裝費支給辦法 第23條

駐外人員於赴任、調任、回國時,眷屬隨同在任所並隨同遷居者,發給自 用物品搬遷費三千美元;其實際支付搬遷費超過三千美元者,可憑內陸及 海運付款收據及眷屬居留證影本或返國證明,於七千美元範圍內核實列報 。 駐外人員如無眷屬或眷屬未隨同在任所者,按前項標準之八成發給搬遷費 。 配偶同館服務者,如同時赴任,以一人申請補助為限;非同時赴任,赴任 在後者,按第一項標準之八成發給搬遷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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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