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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外人員川裝費支給辦法 第4條

機票持票人不得自行辦理退票、退費或變更航程,其確有變更航程之必要 者,應於事先層報主管部、會、局核定,並仍按原乘坐機位等級辦理變更 航程,不得自行換等,其因變更航程所增加之票款應行自理,並仍照原定 航程核支雜費,因情形特殊報准變更機位等級者,雜費得改按其乘坐機位 等級之票價核支。但因降等所得之機票費節餘或航空優待憑證均應繳回。 持票人於抵達目的地後,應繳銷票根,不能繳回者,應繳回所發機票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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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