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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外人員川裝費支給辦法 第5條

駐外人員本人及眷屬遇有特殊原因,須改換飛機以外之交通工具者,必須 事先將換乘之交通工具名稱等級、票價等層報主管部、會、局核准,其費 用自行墊付,事後憑票根補發。但換乘之交通工具票價不得超過其應乘等 位之飛機票價,超過部分應由其本人自行負擔。經核准換乘交通工具之人 員,雜費仍按規定之飛機等級票價折成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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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