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駐外人員眷屬補助費支給暫行辦法 › 第2條

駐外人員眷屬補助費支給暫行辦法 第2條

一、本辦法所稱駐外人員,係指駐外使領館、代表團及辦事處之正式職員 。駐外經濟、商務、文化及新聞機構之正式職員,亦準用本辦法之規 定。 二、本辦法所稱駐外人員眷屬,係指本條第一款規定人員之配偶,及未滿 廿歲尚未結婚之婚生子女,並以經主管部局登記有案者為限。 三、上款所稱未婚子女,如年齡在廿足歲以上,廿四足歲以下,尚在學校 肄業或確須依賴其父母扶養者,經肄業學校及所屬長官證實得於專案 呈報核准後支給補助費。此項補助當以完成大專教育為限,凡攻讀研 究所 (含研究所) 以上課程或另讀大專者不予補助。
AI 白話解釋
← 第1條看 駐外人員眷屬補助費支給暫行辦法 全文第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