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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外人員眷屬補助費支給暫行辦法 第3條

駐外人員如無婚生子女,或雖有婚生子女,但陷居大陸情況不明,而領有 養子女,並係未滿七歲時收養者,得比照第二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 報領一人之補助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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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