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駐外人員眷屬補助費支給暫行辦法
› 第6條
駐外人員眷屬補助費支給暫行辦法 第6條
一、駐外人員眷屬補助費之發給,以每月十五日為基準日,凡當月十五日 (包括當日) 以前離開國境者,發給當月眷屬補助費,十六日 (包括 當日) 以後離開國境者,當月不發;十五日 (包括當日) 以前返抵國 境者,當月不發,十六日 (包括當日) 以後返抵國境者,發給當月眷 屬補助費。 二、因故不及報領眷屬補助費者,得依本辦法申請補發。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5條
看 駐外人員眷屬補助費支給暫行辦法 全文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