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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外人員眷屬補助費支給暫行辦法 第6條

一、駐外人員眷屬補助費之發給,以每月十五日為基準日,凡當月十五日 (包括當日) 以前離開國境者,發給當月眷屬補助費,十六日 (包括 當日) 以後離開國境者,當月不發;十五日 (包括當日) 以前返抵國 境者,當月不發,十六日 (包括當日) 以後返抵國境者,發給當月眷 屬補助費。 二、因故不及報領眷屬補助費者,得依本辦法申請補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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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