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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外人員返國述職辦法 第3條

駐外機構館長於服務年資滿二年後,得向外交部申請在非公務繁忙時期返 國述職。 服務年資未滿二年而改調其他駐外機構者,返國述職之服務年資得併計。 前項所稱之駐外機構館長,係指下列人員: 一、大使館特命全權大使。 二、總領事館總領事。 三、領事館領事。 四、駐外代表處代表。 五、駐外辦事處處長。 駐外機構公使或公使級副代表及奉准以前項之館長名義對外或長期代理 ( 代辦) 館務者,其返國述職之服務年資得比照館長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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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