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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外人員返國述職辦法 第4條

前條以外之駐外人員,於服務年資滿三年後,得經所屬館長同意,向原派 機關申請在非公務繁忙時期返國述職。服務年資未滿三年而改調其他駐外 機構者,返國述職之服務年資得併計。 前項人員返國述職,得由原派機關集體辦理。 駐外機構參事或相當參事級之副代表、顧問、組長、主任等,因業務實際 需要,其第一項之服務年資得縮減為二年。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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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