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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外使領館人員加銜辦法 第1條

駐外使領館人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予加銜: 一、具有所任職務較高之資歷者。 二、有利對外交涉者。 三、派駐艱苦地區使領館服務者。 前項所稱艱苦地區,由外交部隨時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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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