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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外使領館人員加銜辦法 第3條

無外交領事人員任用資格之駐外使領館人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給予 適當外交領事官銜: 一、曾任外交部科長以上職務者。 二、須經常對外交涉者。 三、聘用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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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