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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外使領館及駐外代表機構辦理華僑教育行政規則 第5條

駐外使領館及駐外代表機構辦理華僑教育行政人員,應與僑務委員會及教 育部派往各該地區視導人員密切聯繫,隨時交換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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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