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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外使領館及駐外代表機構辦理華僑教育行政規則 第4條

駐外使領館及駐外代表機構負責人赴任前,應向僑務委員會商洽關於該地 華僑教育之一切事宜。但當地設有大專院校者,並應向教育部洽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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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