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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外外交領事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 第2條

本條例第二條第二項但書所稱編制員額百分之十五,係以大使、常任代表及副常任代表職務之編制員額合計數百分之十五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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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