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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外機構統一指揮辦法(102.06.07訂定)
› 第16條
駐外機構統一指揮辦法(102.06.07訂定) 第16條
各機關駐外人員之待遇及福利,依原派機關駐外編制表所置駐外職務等級辦理;未訂有駐外編制表之機關,應訂定其機關職務與駐外機構職務之職級對照表,專案報經外交部核准後,據以辦理。 各機關駐外人員之陞遷、待遇及福利有明顯差異時,外交部得協調相關機關予以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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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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