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駐外機構統一指揮辦法(102.06.07訂定) › 第17條

駐外機構統一指揮辦法(102.06.07訂定) 第17條

各機關駐外人員應與所屬駐外機構合署辦公。但因業務特性不宜合署辦公或因駐外機構辦公空間有限未能容納所有人員,經洽外交部同意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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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