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駐外機構統一指揮辦法(102.06.07訂定) › 第4條

駐外機構統一指揮辦法(102.06.07訂定) 第4條

各機關駐外人員承其原派機關之命辦理業務,並受所屬駐外機構館長之工作協調及指揮監督。 前項工作協調及指揮監督之範圍,包括所屬駐外機構之共同性業務及其他交辦事項,由館長視業務性質合理分派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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