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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外機構統一指揮辦法(102.06.07訂定) 第5條

各機關接獲外交部依本通則第六條第二項規定核轉調整職務之函文後,除有特殊情形經會商外交部同意者外,應於三個月內完成檢討所屬人員之職務調整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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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