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駐外機構統一指揮辦法(102.06.07訂定) › 第8條

駐外機構統一指揮辦法(102.06.07訂定) 第8條

各機關駐外人員一次駐外期間,依各機關規定辦理,以不逾六年為原則。 前項期間,因受駐在國(或地區)政策、法令之限制或業務上之需要,得延長或縮短;經延長者,一次駐外期間合計不得逾九年。 各機關駐外人員於駐外期間,得調任不同駐外機構服務。
AI 白話解釋
← 第7條看 駐外機構統一指揮辦法(102.06.07訂定) 全文第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