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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外機構統一指揮辦法(102.06.07訂定)
› 第8條
駐外機構統一指揮辦法(102.06.07訂定) 第8條
各機關駐外人員一次駐外期間,依各機關規定辦理,以不逾六年為原則。 前項期間,因受駐在國(或地區)政策、法令之限制或業務上之需要,得延長或縮短;經延長者,一次駐外期間合計不得逾九年。 各機關駐外人員於駐外期間,得調任不同駐外機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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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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