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駐外機構統一指揮辦法(102.06.07訂定) › 第7條

駐外機構統一指揮辦法(102.06.07訂定) 第7條

各機關依本通則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辦理駐外機構人員之任免遷調,於洽商或知會外交部後,應由外交部給予適當名義或同意以本職職稱對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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