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駐外機構統一指揮辦法(87.09.09訂定) › 第19條

駐外機構統一指揮辦法(87.09.09訂定) 第19條

各機關配屬駐外機構內部單位或人員,應與駐外機構合署辦公。其因業務 特性不宜合署辦公者,應洽外交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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