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駐外機構統一指揮辦法(87.09.09訂定) › 第18條

駐外機構統一指揮辦法(87.09.09訂定) 第18條

各機關配屬駐外機構內部人員,其升遷、待遇及福利如有明顯差異時,外 交部得協調各相關機關予以調整。
AI 白話解釋
← 第17條看 駐外機構統一指揮辦法(87.09.09訂定) 全文第1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