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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外機構統一指揮辦法(87.09.09訂定) 第5條

各機關配屬駐外機構內部之單位或人員,承其原派機關之命辦理業務,並 接受館長之指揮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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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