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駐外機構統一指揮辦法(87.09.09訂定) › 第6條

駐外機構統一指揮辦法(87.09.09訂定) 第6條

各機關配屬駐外機構內部之人員不服從館長指揮監督或不適任者,館長得 報請外交部核轉原派機關調整。館長不適任者,各機關配屬人員得陳請原 派機關轉外交部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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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