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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外領務人員辦理公證事務辦法 第14條

認證文書,除條約、國際慣例或其他法令別有規定外,以本法第一百零六條所定直接註記或第一百條作成認證書之方式為之。 前項規定,於外國文書之證明,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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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