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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外領務人員辦理公證事務辦法 第3條

本辦法所稱駐在地,係指外交部劃定分配之領務轄區。 領務人員應於所屬駐外館處辦理公證事務。但必要時,得於其他適當處所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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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