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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外領務人員辦理公證事務辦法 第6條

領務人員辦理公證事務,於所作成之文書上簽名或蓋章時,應記載其職銜及所屬之駐外館處名稱。但駐在地情況特殊者,得使用其他經行政院或外交部核定之職銜或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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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