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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外館處文件證明辦法 第26條

駐外館處應編製公證、認證書登記簿,於每一公證、認證書或認證證明作 成時,依次記載。 公證、認證書登記簿之格式與應記載事項由外交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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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