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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外館處文件證明辦法 第25條

申請認證私證書,應併提出私證書之繕本或印本。 領務承辦人員應使當事人當面於證書簽名,或承認為其簽名後,於該私證 書內空白處蓋章證明;或作成認證書記明其事由,經領務承辦人員及在場 人簽名,加蓋駐外館處章戳後,連綴於私證書並加蓋騎縫章。 認證私證書之繕本,應與原本對相符,並於繕本內記明其事由。 私證書有增刪塗改、損壞或形式上顯有可疑之點者,應記明於認證書內。 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四項之規定,於認證私證書準用之。 認證證明章戳、認證書之格式及應記載事項由外交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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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