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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外館處文件證明辦法 第28條

本辦法所稱驗證,係指證明公文書上政府官員、公證人或公設翻譯人等之 資格、簽字及所蓋鈐印為真正之手續。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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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