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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外館處文件證明辦法 第3條

駐外館處就其領務轄區,在不違反駐在國法律規定下,辦理文件證明事務 。 領務轄區之劃分,由外交部定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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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