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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外館處文件證明辦法 第4條

本辦法所規定各項事務之領務承辦人員 (以下稱領務承辦人員) ,非經外 交部核准,不得由未具外交領事人員資格者擔任。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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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