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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外館處文件證明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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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外館處文件證明辦法 第32條
申請驗證之文書同時檢附中文譯本者,領務承辦人員得於審核該譯文與原 文文義相符後,一併辦理驗證。但文書之內容涉及法律規章、專業性質或 係以特殊外國語文作成者,應檢附經當地公證機關、公證人或公設翻譯人 證明之中文或英文譯本申請驗證,領務承辦人員不負審核譯文責任。 依前項規定申請驗證譯文者,須照原文之內容確實翻譯,不得任意增刪塗 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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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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