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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外館處文件證明辦法 第5條

事務承辦人員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執行本辦法所規定事務: 一、為申請人、其代理人或就申請事項有利害關係者之配偶、前配偶、未 婚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或同居之家長、家屬者。其親屬關係終止後 ,亦同。 二、為申請人或其代理人之法定代理人者。 三、就申請事項有利害關係者。 四、就申請事項現為或曾為代理人或輔佐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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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