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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外館處文件證明辦法 第9條

領務承辦人員依本辦法作成文書,應使用外交部所核定之對外名稱及職稱 。簽名時,亦同。 外交部應將駐外館處之對外名稱、館章拓模及領務承辦人員之簽字樣本, 通知國內有關機關。 國內機關對經駐外館處驗證或作成之文書仍有疑問時,得請外交部覆驗之 。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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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