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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外館處文件證明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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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外館處文件證明辦法 第10條
領務承辦人員在其領務轄區內,得因當事人或其他關係人之申請,就法律 行為及其他關於私權之事實作成公證書或認證私證書。但不得作成載明應 逕受強制執行之公證書。 前項公證、認證之申請,以其目的係在中華民國境內使用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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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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