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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華使領館外國機構國際組織及其人員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2條

外交部許可駐華使領館、外國機構、國際組織及其人員聘僱外國人之申請,應將許可函副知勞動部、內政部移民署、稅捐機關及其他有關機關。許可續聘展延及終止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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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