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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華使領館外國機構國際組織及其人員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1條

依本辦法所聘僱之外國人,於結束聘僱離華時,應向有關機關辦理出境手續,持有隨從證者並繳回隨從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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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