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駐華使領館外國機構國際組織及其人員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 第3條

駐華使領館外國機構國際組織及其人員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3條

駐華使領館、外國機構、國際組織及其人員,可聘僱之外籍雇員、外籍隨從及外籍僕役人數,應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 一、外籍雇員:外交部得視駐華使領館、外國機構及國際組織之實際需要於合理範圍內許可之。 二、外籍隨從及僕役:駐華使領館、外國機構及國際組織主管以二人為限,其餘正式職員以一人為限。實際核准聘僱數額,應依互惠原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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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