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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華使領館外國機構國際組織及其人員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 第5條
駐華使領館外國機構國際組織及其人員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5條
雇主於應辦理健康檢查之受僱人員入境後三日內,應安排其至指定醫院接受健康檢查,並應於該受僱人員入境後十日內,將檢查結果送雇主住所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衛生局備查。 受聘僱外國人依本辦法申請聘僱許可時,其入境前後應檢具之健康檢查證明、檢查項目及入國後辦理健康檢查之指定醫院,準用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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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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