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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華使領館外國機構國際組織及其人員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 第6條
駐華使領館外國機構國際組織及其人員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6條
依本辦法發給之聘僱許可,其有效期限自核發之日起為期一年,期滿如有繼續聘僱之必要,得於屆滿前一個月內檢具原聘僱許可影本、續聘契約書影本及納、免稅證明,向外交部申請展延,每次展延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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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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