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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華外交機構及其人員進口用品免稅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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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華外交機構及其人員進口用品免稅辦法 第3條
本辦法所稱之駐華外交機構與人員,係指下列機構與人員: 一、駐華各國使領館及其經外交部認定之外交領事官員。 二、依條約或協定及經中華民國政府核准享受特權待遇之外交機構及其經外交部認定之人員。 前項各款人員不包括中華民國國民及在中華民國設有居所之外國人及擔任名譽職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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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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