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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華外交機構及其人員進口用品免稅辦法 第4條

本辦法所稱之公用物品,係指駐華外交機構為辦理公務所必需之用品與設備及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機構所屬各項技術協助計劃所需器材與設備。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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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