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驗光人員法 › 第23條

驗光人員法 第23條

驗光所不得以不正當方法,招攬業務。 驗光所之驗光人員及其他人員,不得利用業務上之機會,獲取不正當利益。
AI 白話解釋
← 第22條看 驗光人員法 全文第2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