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驗船機構監督辦法 第11條

經交通部認可之國際驗船機構,依第四條第一款規定派驗船師檢查船舶後 ,應將檢查結果作成報告,並由該驗船師簽署,交船舶所有人或船長送船 籍港航政主管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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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