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驗船機構監督辦法 第4條

經交通部認可之國際驗船機構,得接受船舶所有人或船長之申請辦理左列 事項: 一、依船舶法第三十一條但書之規定,在國外船舶所在地未設有本國驗船 機構者,為本國船舶在國外之檢查。 二、依船舶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為本國船舶之入級檢驗及證書之發給。 三、依船舶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為在國外建造或取得船舶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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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